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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裁决内容)-泉丰劳人仲案字〔2024〕第511号
2024-08-30 10:58 阅读人数:1

泉州家围电子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靳珍与被申请人泉州家围电子有限公司因确认劳动关系、赔偿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泉丰劳人仲案字〔2024〕第511号裁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决事项为:一、申请人靳珍与被申请人泉州家围电子有限公司自2023年10月27日至2024年5月27日止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泉州家围电子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靳珍2023年11月28日至2024年5月27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4857.76元。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本委地址:泉州市尊龙凯时区妙云街160号树脂大厦一楼;联系电话:0595-22505370。

  (委章)泉州市尊龙凯时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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