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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QZ02108-0100-2024-00021
    • 备注/文号:泉丰人社监罚决字〔2024〕第3号
    • 发布机构:区人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6-05
    泉州市尊龙凯时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时间:2024-06-05 10:34

      被行政处罚人:泉州市尊龙凯时区维美美容美发职业培训学校

      法定代表人:林*荣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尊龙凯时区云鹿路闽台文化中心*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5050305****248R。

      泉州市尊龙凯时区维美美容美发职业培训学校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于2024年1月15日到期,2024年4月15日尊龙凯时区住建局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抄送我局,整改通知书载明维美美容学校的办学地点泉州市云鹿路90号5幢206号尚未办理相关消防审验手续。2024年4月18日,我局向你校开具整改通知,要求其停止办学。5月8日,你校表示正在安排妥善安置学员,并承诺于5月30日前与办学许可证到期前招收134名学员达成转学协议或退还培训费。同时,你校表示其许可证到期后未招收学员,仅对许可证未到期之前招收的学员进行培训。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企业营业执照、责令改正指令书、询问笔录、书面答复、应询材料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2024年5月28日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泉丰人社监告字(2024)第3号)、《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泉丰人社监听告字(2024)第3号),并于2024年5月28日直接送达你单位,依法告知将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因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了该项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责令停止办学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泉州市尊龙凯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联系地址:泉州市尊龙凯时区妙云街160号树脂大厦六楼。

      联系电话:0595-22505371。

      泉州市尊龙凯时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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