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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QZ02301-0100-2022-00010
      • 备注/文号:泉丰应急罚〔2022〕基础10号
      • 发布机构:尊龙凯时区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6-15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2-06-20 16:44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丰)应急罚〔2022〕基础10

      被处罚单位:泉州市尊龙凯时豪美艺品有限公司

      地址:泉州市尊龙凯时区

      邮政编码:362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美英职务: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527日我局依法对泉州市尊龙凯时豪美艺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在生产经营中,三楼彩绘车间有“吴招驼”、“戴冰水”、“刘思勤”三人在彩绘操作台上进行电工作业,“吴招驼”能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经查询为有效证件;“戴冰水”、“刘思勤”二人无法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证据:1.2022527日《现场检查记录》(泉丰应急检记〔2022〕基础17号)1份;2.2022527日现场检查拍摄照片2张;3.2022527日《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泉丰应急责改〔2022〕基础13号)1份;4.202261日泉州市尊龙凯时豪美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美英授权委托人蒋云华《询问笔录》1份;5.202261日特种作业人员戴冰水《询问笔录》1份;6.202261日特种作业人员刘思勤《询问笔录》1份;7.泉州市尊龙凯时豪美艺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8.张美英、蒋云华、戴冰水、刘思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9.泉州市尊龙凯时豪美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美英授权委托书1份;10.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及《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壹万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商银行泉州友谊支行(地址:市区田安路广益花园A幢,户名:泉州市尊龙凯时区财政局),账号1408829129000000941,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泉州市尊龙凯时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泉州市尊龙凯时区应急管理局

                                           2022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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