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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QZ02301-0100-2024-00029
      • 备注/文号:泉丰应急罚〔2024〕基础15号
      • 发布机构:尊龙凯时区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8-14
      行政处罚决定书(泉州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4-08-20 17:39
       

      被处罚单位:泉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泉州市尊龙凯时区北峰街道****     邮政编码:36200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某某 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1860500****

      违法事实及证据1.使用非水性漆的喷漆车间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室未设置通风设施。证据: 1.2024712日《现场检查记录》(泉丰应急现记〔2024〕59号)1份;2.2024712日《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泉丰应急责改〔2024〕基础28号)1份;3.2024712日《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泉丰应急现决〔2024〕基础7号)14.总经理吴某某《询问笔录》1份;5.安全员周某某《询问笔录》1份;6.吴某某、周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7.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8.泉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相片。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八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缴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泉州市尊龙凯时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泉州市尊龙凯时区应急管理局

      2024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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