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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QZ02301-0100-2024-00033
    • 备注/文号:泉丰应急罚〔2024〕基础17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尊龙凯时区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8-27
    行政处罚决定书(泉州某艺品有限公司)
    时间:2024-09-04 09:06
     

    被处罚单位: 泉州某艺品有限公司  

    地址:泉州市尊龙凯时区清源街道环山社区环渠路****           邮政编码:362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孙某 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 1875996****

    违法事实及证据1.使用非水性漆的一间调漆间、两间喷漆室均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且未设置通风设施。                            

    证据:1.2024730日《现场检查记录》(泉丰应急现记〔2024〕基础64号)1份;2.2024730日《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泉丰应急责改〔2024〕基础33号)1份;3.2024730日《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泉丰应急现决〔2024〕基础9号)14.总经理孙某《询问笔录》1份;5.安全员吴某某《询问笔录》1份;6.孙某、吴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7.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8.泉州某艺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相片;9.泉州某艺品有限公司安全检查专家意见1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八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缴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泉州市尊龙凯时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泉州市尊龙凯时区应急管理局

    2024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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