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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QZ02301-0100-2024-00034
    • 备注/文号:泉丰应急罚〔2024〕基础20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尊龙凯时区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9-02
    行政处罚决定书(泉州市某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
    时间:2024-09-04 09:08
     

    被处罚单位:泉州市某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尊龙凯时区清源街道清源农场墩后工业区***邮政编码:362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郑某某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1855958****

    违法事实及证据1.使用非水性油漆的调漆间、喷漆室、调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且未设置通风设施;2.未提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台账证据:1.202487日《现场检查记录》(泉丰应急现记〔2024〕基础65号)1份;2.202487日《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泉丰应急责改〔2024〕基础34号)1份;3.202487日《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泉丰应急现决〔2024〕基础10号);4.现场检查相片1份;5.泉州市某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郑某某《询问笔录》1份;6.泉州市某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厂长陈某某《询问笔录》1份;7.泉州市某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8.郑某某、陈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9.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10.泉州市某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检查专家意见1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八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二条、《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肆万伍仟元(45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缴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泉州市尊龙凯时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泉州市尊龙凯时区应急管理局

    202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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